海上货物海运提单证流转程序
主要装运单据及其分发程序如下:
1. 装运单据(供发货人使用)。
托运人完成托运单(包括托运单、装载单、收到的单等)后,应当与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单。代理人接受货物后,应当在托运单上填写待运船舶名称,保留托运单,并将其他托运单据退还托运人。海关同意放行后,应当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,发货人应当到港口仓库发货或者直接发货。然后发货和收货清单将被发送到理货公司。船到港后,货物将装上船。每批货装完后,大副将保存发货清单并在收货清单上签字。理货公司将提单退还给发货人,发货人凭单凭收据换取提单,发货人凭提单到银行结汇,提单交给收货人。
承运人办理的运输单据:
承运人的代理人应当根据托运单填写装货清单和货物清单,并根据承运人的要求编制配载计划。船舶到达港口后,大副检查签字后,船舶应当保留一份,并向代理人提供几份,转交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。准备submanifest;代理人应当根据船舶装载的实际情况修改舱单,经大副签字后,向海关办理出境手续。根据舱单编制货运清单,并将其发送给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和船公司。
2. 卸货单据(收货人)。
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,应当向承运人的代理人领取提单;代理人签发提单后,应当保持原提单、舱单、提单的一致;收货人持提单向海关办理清关手续后,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货。货物清关后,提单应保留在港口仓库备查。收货人收到的货物少于提单或者货物受到损害的,应当要求承运人出具提单或者货物灭失单,并通过承运人的代理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。